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郑州市公务车辆及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的意识,自觉克服交通违法违纪行为,树立公务车辆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为省会郑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增光添彩,日前,郑州市文明办、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省会郑州开展“树立公车良好形象,争做交通文明模范”活动的通知。现将与我们有关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主要执法内容
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理,依法查处。重点查处行人闯红灯、过街不走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翻越交通护栏、斜穿马路、不走人行道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停车越线、闯信号、违法载物、逆向行驶、路中停留挡道、行驶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闯红灯、乱鸣笛、闯禁行、酒后驾车、乱停乱放、超速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执法保障措施
1、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其精神文明评先、文明奖相挂钩。对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员工,凡个人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被记录1次的,请所在单位配合加强教育,不扣发文明奖;个人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被记录2、3、4、5次的,要求依次扣发当事人2、5、8、12个月的文明奖。
2、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所在单位精神文明创先评优相挂钩。单位在职员工总数超过100人,年度内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超过在职员工总数的10%的,或单位公务车辆被记录交通违法累计20次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以适当形式向该单位及市文明办抄告1次。
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3次的,市(区)文明办负责向同级或上级文明委提出警告建议。依据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全体职工停发一年文明奖,直至恢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为止。
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4次的,市(区)文明办负责向同级或上级文明委提出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依据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单位全体职工文明奖随之取消。
我校自2003年开始争创区级文明单位,2004年创建成功市级文明单位,直至2006年才创建成功省级文明单位。这份荣誉来之不易,没有领导的大力支持,没有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不可能取得这种成绩。希望广大教职员工珍惜这份荣誉,共同维护这份荣誉,不仅仅是为了每个月的文明奖金,更是为了展示我们师专人健康、文明的精神风貌。
(注:我校全体教职员工的身份证号、我校公车驾驶员车号及身份证号已按要求上报至郑州市文明办。)
郑州师专宣传部
郑州师专文明办